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4年9月,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4万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赃款115 70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近几年,曾某与他人在郴州市、桂阳县、临武县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并且发展多名下线。曾某等人通过在网站上开设账号,在香港六合彩开奖前,下线通过以上网站或者以短信的方式将码单报至曾某处;开奖后,曾某分别与各下线根据投注总额、中奖结果以及约定给下线12%的水钱盈亏相抵进行结算后,再通过银行转账。根据曾某等人之间的银行账户明细,经司法会计鉴定核实,曾某与下线相互之间转账716笔,共计12 188 175.00元,曾某从中获利115 7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非法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达12 188 175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讯息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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