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刘伯梅)2014年11月10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公诉机关2014年4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某东风牌货车行至阿瓦提县和平路客运站前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鉴定,马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462毫克。并提供了被告人马某供述、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等证据。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李林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三个正在上学的孩子需要抚养、被告人患颅脑损伤正在住院治疗、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上述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辩护人李林提供了阿瓦提县人民医院外二科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以证明被告人患颅脑损伤事实。经法庭调查核实,被告人确实在阿瓦提县人民医院外二科住院治疗。上述事实有阿瓦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主治医生李某笔录证实。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血液酒精含量达462毫克/100毫升,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险,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现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讯息来源: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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