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4年10月8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从立案到开庭仅相距10天。
2014年4月16日下午,陈某在桂阳县塘市镇某村2组河边上看到一头黄牛,于是将其牵往塘市镇,准备将牛销售。不久,该黄牛的主人发现黄牛失踪,沿路追赶,在塘市镇中心学校附近追到牵着黄牛的陈某。陈某见状,拔腿就跑,一直跑向后山,在塘市镇中心学校后山坡的草丛中被抓获扭送至桂阳县公安局塘市派出所。经鉴定,陈某盗窃的母黄牛价值8400元钱。现被盗的母黄牛已经退还给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母黄牛已退还给被害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损失,对被告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