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1年,高某承包了桂阳县正和乡某村砖厂。2014年6月10日,高某在未支付该砖厂30名劳动者一个半月工资106 155元的情况下逃匿。6月17日,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砖厂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超过规定期限,高某仍未支付30名劳动者一个半月的工资。6月24日,高某外逃时被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8月14日至15日,高某家属将30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某家属已代为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高某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拖欠劳动者工资,心存侥幸,像本案当事人一样,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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