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 最近,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最后判处被告人邓茂(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年底,邓新(已判刑)与邓茂、王强(在逃)协商决定合伙出资以每公斤13元的价格从饶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烟叶,然后高价转卖给桂阳县烟草局。经查,邓茂通过银行转账向饶建预付了14万元购烟款。不久,饶某通过中介方遵义市汇龙物流联系上货运司机张某(已判刑),约定由张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棚式货车将饶某在施秉县收购的烟叶从施秉县甘溪乡承运至桂阳县。之后,邓新与张某在夏荣高速公路桂阳县太和镇长坪收费站进行烟叶交接时,被桂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该批烟叶净重5956.2公斤,交易价格77 430.6元。2014年4月9日,邓茂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桂阳县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茂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邓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桂阳县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讯息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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