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15年前的绑架案,判处其中一个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1998年12月,邓禹、邓桂来到北湖区某镇某村,称桂阳县某乡某村的欧阳必与他们有矛盾,找邓涛(在逃)、邓寇(已判刑)出面处理。当天下午,二十多人来到欧阳必家中,其中两人把欧阳必喊到屋外面,向其索要财物,被欧阳必拒绝。于是,一些人对欧阳必进行殴打,并将欧阳必绑架至邓涛家中。期间,邓寇及邓寇等人要求闻讯赶来的欧阳必的家人拿钱赎人,否则就要砍断欧阳必的手脚,并强迫欧阳必写了一张“今欠到邓桂和邓禹现金伍仟元”的欠条。欧阳必的家人送来2700元的赎金,并答应再出1000元之后,直到第二天凌晨1点,欧阳必被放走。(以上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欧阳必至某镇某村并向被害人家属索要钱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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