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4年7月17日晚,谭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桂阳县柏树工业园出发,沿省道S322线驶往桂阳县城。19时45分,途径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新城加油站路段时,因未开车灯,没有看到前方有人,摩托车撞向抱着婴儿站在路边等公交车的龙某。龙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5日死亡。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10月13日,谭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1027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综上,法院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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