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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抢劫学生学费 桂阳法官普及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5-01-20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中学生学费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8月31日,黄某、吴某、廖某(均已判刑)在桂阳县某网吧上网,廖某提出“去东莞做事没有路费,三人一起去抢中学的学生”。随后,三人在桂阳县该乡卫生院与中学围墙外的一个三岔路口等待。当一个学生路过时,吴某将其喊到旁边,并用砖头相威胁,廖某抱住该学生,黄某从该学生身上搜走学费1027元。9月28日,黄某的奶奶主动赔偿了该学生的损失1100元,取得了该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黄某读了初中一年级后辍学随父母到广东省东莞市务工,黄某上学期间由其奶奶管教,父母长年在外务工对其缺少管教。黄某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犯罪行为。现黄某已凭自己的劳动能力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根据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公诉人及辩护人均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审理过程中,黄某家属预交纳罚金2000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害人系未成年人,酌情可对黄某从重处罚。黄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预缴纳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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