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补交原告电费355 41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桂阳JG铸造厂挂牌成立。之后,使用三台变压器,一台容量为80KVA,用来照明;容量为800KVA和容量为2500KVA的,用来生产。容量为800KVA的变压器是于2009年12月左右安装并通电使用的,2010年7月左右在桂阳县电力局报停,至今一直未使用。容量为2500KVA的变压器是在2010年3月份安装并通电使用的。2010年3月18日,HY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电方)与JG铸造厂(用电方)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此后,JG从未提出要终止供电合同,同时也按时交纳电费。2011年12月1日,JG铸造厂注销,于2012年12月31日成立郴州YF铸造厂。2013年3月底,因为雷电损坏用电装置而向电力局汇报并请求派人检修,4月2日电力局派人到YF公司去抢修电力设备时发现计量倍率(125:5)与录入系统的收取电费的倍率(50:5)不相符。工作人员随即向电力局汇报并报警,之后,县公安局民警、县电力局用电检查人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等共同将电流感器封存后送到市计量检定所检定。经鉴定,电力局损失710 824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HY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YF铸造厂供电,该厂在使用原告提供的电力时因专变高压计量互感器的倍率被误算而导致被告少支付电费,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原告的损失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高压计量互感器由原告派人进行了安装,安装后,被告交纳电费是按原告所计算的数额进行交纳,对于原告少收被告的电费的责任在于原告的工作人员疏忽,责任不在于被告,但原告确实少算电费造成了损失,对这损失原告有一定的责任,但被告也应承担部分损失,即由被告承担5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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