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365.4元。
2014年4月15日下午,50岁的李某驾驶小轿车将路边一人拦下,持砍刀将其左手砍伤。随后,李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来两人是认识的,因为山林问题,产生纠纷。受害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8天。李某委托亲戚支付了受害人治疗费10 600元。经鉴定,受害人左手损伤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请求赔偿医药费12346.1元,因有病历及相应票据的医药费为10360.1元,其它治疗费无病历及购药清单不能确定系因本案所支付的治疗费,李某已支付106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诉请支付医疗费,不予支持。另外,提交的车票、用餐收据、住宿发票、加油发票等票据,因其票据缺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参照2013年湖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其误工费及护理费。综上,经过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具体损失合计为5365.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过高部分请求,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产生纠纷应冷静面对,采用合法的方式解决,切不可冲动使用暴力。因为这样不仅不能解决烦忧,而且会产生新的烦忧,承担违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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