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4年10月,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2月28日,丁某在桂阳县城一家快餐店请两人吃饭。席间,丁某说到自己承包的绿化工程,已经种植好的树苗却不见了,一定是被别人拔走了,自己要重新补苗。在座的一人听了,就提议自己与在座的另一位二人去偷树苗,由丁某收购。丁某听了,表示同意。于是,三人约定于2014年3月2日凌晨3时许,那两位在一处绿化工程带内拔出约五千株金边黄杨树树苗及约一千株杜鹃树苗,用一辆皮卡车将约六千株的树苗运到约定交易地点,丁某则如约到达交易地点等候。两人将树苗卸下卡车,丁某付给两人6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树苗价值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丁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12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丁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预缴纳罚金一万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对丁某适用社会矫正,对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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