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 2015年1月,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印章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9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欧某在未取得公章刻制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开设刻章修表店,接受刻制单位印章业务,为他人伪造桂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购买空白房产证,伪造十本虚假房产证,卖与他人。
2014年6月,欧某接受罗某的委托,为侯某办理假房产证。欧某将侯某的假房产证做好后卖给罗某,罗某再将侯某的假房产证卖给侯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罗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欧某、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罗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欧某,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桂阳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对两人适用社区矫正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欧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罗某适用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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