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国家电能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桂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何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何桂、何平共同经营了一家农具配件厂,为节约生产成本,用改装电表破坏计量装置短接电流连接片的方式,窃取国家电能53822.47Kwh。经鉴定,价值为4万元。案发后,两人与供电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供电公司的损失10万元,取得了供电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桂、何平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国家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桂、何平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何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在法庭上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人赔偿了供电公司的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在审理过程中均向法院预交罚金一万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人具有以上情节,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结合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对两人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后作出了如上判决。(注: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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