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意见
公众全民讯(龚超 郭飞杨)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精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手中权力不能滥用、具体案件不要插手的法治观念,坚决支持和全力保证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司法机关可立即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实施意见》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分析通报制度、调查和责任追究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实施意见》还对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登记备案责任倒查、举报和保护机制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司法人员隐瞒不报、不执行登记备案规定,或因屈从于压力不严格依法办案, 致案件未能得到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责任倒查;对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备案登记规定,公正司法的,要将相关材料纳入司法人员业绩档案,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举报制度,鼓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线索。《实施意见》指出,司法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有效预防和制止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促进我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抑制司法腐败具有制度性意义。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