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女子驾车撞上隔离墙成植物人 交通公司未设警示标志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5-07-09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女子意外撞成植物人 交通公司成被告

  公众全民讯(王娇)一女子凌晨无证驾驶,撞上水泥隔离墙,意外竟成植物人,其代理人将某交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不存在过错,作出不予支持原告各项请求的判决。2015年7月1日该案原告代理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起车祸村妇变“植物人”

  33岁的黄某是远近闻名的勤快人,她是家里的顶梁柱。为了生计她在离家几公里外的木材公司做工,下班又要照顾年迈的公婆,还有小孩要抚养,一天的忙忙碌碌却也过得幸福。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一起车祸把一切都打破了。

  去年1月1日晚凌晨1点20分许,黄某上完夜班驾驶同事的摩托车沿企沙一级公路由东往西方向的摩托车道行驶到沙潭江大桥桥头时,碰撞该公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水泥隔离墙,造成原告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即黄某被紧急送往防城港市中医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尽管医生极力抢救但依然没有唤醒沉睡中的黄某,如今的她智力为零,大小便失禁,完全护理依赖,巧媳妇竟成了“植物人”。  

  事后,防城港公安局交警支队港口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至今,黄某已花去医疗费219231元,由于黄某家境并不宽裕,为给其治病,黄某的丈夫杨某四处借债,家里已是债台高筑,实在是负担不起,已出院在家养护。

  一纸诉状“公路维护方”成被告

  黄某的丈夫将事故发生地所属的某交通公司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对事发路段进行管理养护,没有依法设置交通标志,是导致原告受到伤害的原因,故要求原告赔偿被告181万余元。

  2015年5月25日港口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本院审审理认为:黄某凌晨无证驾驶摩托车,行至沙潭江大桥处,应当充分考虑大桥的通行状况和视线不清存在的行车风险,但原告未合理降低车速安全行车,致其所驾驶摩托车撞上大桥水泥围栏受伤,因此造成的损害结果其本身负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事故发生时沙滩江大桥路面平坦无障碍物,路面有隔离栏、绿化带,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依法判令不支持

  对于原告所提本案所涉到道路中间隔离栏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反光标识、没有开启路灯照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张。本院认为:是否应当在本案所涉大桥隔离栏设置警示标志和反光标识,没有法律法规强制的规定,且路灯是否开启对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事故发生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本院对原告所提要求被告承担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7月1日提起上诉。至发稿时止,案件已经移交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