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惩罚罪犯的方法,社区矫正是把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而不用把罪犯关进监狱的惩罚罪犯的方法,较监禁刑更为宽松,是更为平和的刑罚方法。主要有以下特征内涵:
1.非监禁性特征。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要小,不将罪犯收押到监狱执行刑罚,而是将其放在社区中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而不在监狱中进行刑罚的执行。
2.社区参与性。社区矫正不像监狱执行那样把罪犯和社会割离开来,亦不完全由专门的管理执行机关执行能够管理,而提倡相关司法部门、全体社员和罪犯互动,利用社区可用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依靠社会的力量来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
3.刑事惩罚性。社区矫正根本上仍是刑罚的一种手段,适用对象是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罪犯。只不过,刑法采取了一种较为宽松的刑罚制度。
4.主体特殊性。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是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象是不需要监禁的人身危险性小的服刑人员,且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如果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假释,则有可能被收监执行。
5.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特征。社区矫正对象除了要遵守一些进行性的规定,履行一些法定的义务外,在社会生活和其他方面基本上与社会上普通的人没有太大的差别,人身自由并未完全受到限制。
6.矫正对象活动范围有限性。即社区矫正的对象只能在规定社区的范围内活动,不得离开特定范围。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作者:赵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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