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盗窃所得黄牛 构成销赃获判刑罚
全民公众讯(曹雅静)明知道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务,贪图低价仍然购买,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购买一头盗窃而来的黄牛的案件,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3年6月,雷某花4950元买来一头老黄牛,准备租给他人犁田。这头牛年龄在十岁左右,是母牛,牛皮棕黄色,体型偏瘦,两只角一只角长一只角短,较长的牛角是弯的,短的牛角是断了的牛角。体重约400斤。10月,黄牛不见了,雷某到处寻找。几天后,雷某在镇上打听黄牛的消息,终于找到一屠户知道情况,对方说前几天买了一头黄牛,符合雷某说的特征,应该是雷某的。牛已经被杀,只剩下牛皮,牛肉有约160斤。后查知,雷某的黄牛在牛栏中,因牛鼻子没有栓缰绳,凌晨约4点被人牵走。这位盗贼(已判刑)于是到镇上寻找买家,正好遇到张某,他说自己有一头黄牛,问张某要不要。又是在凌晨,牛被牵到张某家,谈好以2500元的价格成交。张某交待说,自己知道这牛是偷来的,因为在深更半夜买卖,且价格很便宜。几天后,张某将该头黄牛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经鉴定,被盗黄牛价格为11200元。2013年11月,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张某将赃款2100元退还给了被害人雷某。审理过程中,张某主动缴纳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再犯罪风险小,另其母亲年事已高且精神上有问题无人照顾,故对张某适用社区矫正有利于社会的和谐,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