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陈宏毅)朋友聚餐本是好事,但借酒壮胆,为了哥们义气而触犯法律,却是得不偿失。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被告人宁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宁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4年12月8日2时许,被告人宁某与朋友在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某酒楼吃饭,酒过三巡,菜过五味,聚餐结束时,宁某看到其他朋友都没有车坐,唯有自己开了辆车,宁某碍于面子便趁着酒劲要驾车送朋友回家。其驾驶微型普通客车从乐土驿镇一直开到玛纳斯县,后沿S1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玛纳斯县中华路,右转至团结路、振兴中路,后行至文化北路路段时,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巡逻大队执勤人员查获。随后,宁某遂带至玛纳斯县医院提取血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宁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307毫克。
玛纳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酒后身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0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宁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 毫克/100毫升,醉酒程度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宁某上述刑事处罚。
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规定后,很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心理仍抱着喝酒不出事就不是犯罪的想法。这种错误的认识根源在于对刑法危害结果的不理解。刑法中的危害结果不仅包括现实侵害事实,还包括现实危险状态。当行为人制造了一个现实危险时,虽然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但仍会触犯刑法。而醉酒驾车上路本身就对交通安全造成了危险,是对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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